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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发布时间:2014-01-16 阅读:1350次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办理条件:
1、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2、经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并出具船舶检验证书;
3、经交通主管部门颁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和船舶国籍证书;
4、已按规定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自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于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作出受理决定。
2、审查与决定。
海关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海关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海关颁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3、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被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申请人到受理申请的海关领取《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注:对于办理程序,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一些细化的操作规程,并配以作业流程图,在办公场所公告栏内公示。)
应当提交的资料:
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船舶船体结构图;
7、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8、《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载收发信装置安装登记表》。
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办理时限
自出具《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0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07月0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02月06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发布,自2004年03月15日起施行)
其他说明:
1、申请人应当到本公示指定的海关(写明具体名称)办公场所领取《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按照填制要求及说明如实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并由申请人向海关(写明具体名称)递交申请材料。
2、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注:目前,海关认可的安装船载收发信装置机构有: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24小时联系电话:020—84365286、84349255。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敦和路189号海珠科技产业园敦和区1号楼7楼)
办理部门:
三惠、机场、三门岛、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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