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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注册程序
发布时间:2014-01-16 阅读:1858次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草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2、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股东);
(4)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原单位印章;
(5) 验资报告;
(6) 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 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公司董事、监理、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心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书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提税或减免所提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程序;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自有房产产权的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
产权证及产权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产权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确认。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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